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导航
查看: 929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5-9-13 09:09: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99-07-08   [来源]   

文号 国税函[1999]4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7-8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有效性: 有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大连房地产律师 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手机版|联系我们|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4-24 10:30 , Processed in 1.184310 second(s), 24 queries .

王希胜律师 | 13840969156 | 短信 | 地图导航 | 微信扫描,添加王希胜律师

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134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