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导航
查看: 600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连市人防(民防)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3-17 11:0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防(民防)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人防(民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制定本制度。

一、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大连市人防(民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账卡的建立,资产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 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办理报批手续。
4、 负责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人防(民防)资产的审批及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确认、监督和管理工作。
5、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集中采购、验收入库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 负责办理与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相关的事宜。

二、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人防(民防)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划分,管理范围有:
1、 人防(民防)工程:人防(民防)工程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坑道、地道、地下室。
2、 专用设备:组织指挥、通信警报、科学研究等设备、仪器、仪表及施工机具等(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3、 房屋和建筑物:办公楼和家属楼。
4、 交通工具: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车辆。
5、 一般设备:办公设备、用具和图书资料等。
6、 无形资产。
7、 接受捐赠的实物。
8、 其他固定资产。

三、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要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建设方针,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1、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人防(民防)办公室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对人防(民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具体要求:
①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工程地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总额、面积或数量、工程用途。
② 83年以前形成的人防(民防)坑道只办理国有资产登记,不办理产权。83年以后形成的人防(民防)坑道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的同时办理产权。
③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同时于每年1月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验。
2、 人防(民防)工程的使用制度
① 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民防)工程,由占用、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民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② 人防(民防)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向使用单位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③ 长期闲置不用的人防(民防)国有资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有权按规定调剂使用。
3、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管理
① 人防(民防)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人防(民防)国有资产,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人防(民防)国有资产各项管理制度,综合了解和掌握人防(民防)国有资产存量、使用、变更情况。
② 建立健全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建立台账、卡片,定期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③ 占有、使用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改变人防(民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
④ 人防(民防)固定资产对外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其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的"其他基金",继续用于人防(民防)建设。
4、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处置
① 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应按规定权限报批;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经过技术鉴定,按规定报批;利用人防(民防)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应通过资产评估。
② 人防(民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民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市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③ 占有、使用单位处置人防(民防)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具体按〖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第七章第三十一条执行),提出处置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

四、 监督与奖惩
1、 对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标准
① 是否建立健全了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② 对占有的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登记是否齐全,账实是否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③ 对使用的人防(民防)国有资产是否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书》,是否做到了合理有效使用。
④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
⑤ 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2、对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奖惩
① 奖励。在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② 惩处。对人防(民防)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管理的单位和当事人,因违犯第十章第三十七条导致人防(民防)国有资产毁坏、流失,由市人防(民防)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执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大连房地产律师 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手机版|联系我们|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4-27 21:42 , Processed in 1.119267 second(s), 16 queries .

王希胜律师 | 13840969156 | 短信 | 地图导航 | 微信扫描,添加王希胜律师

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134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