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要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建设方针,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1、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人防(民防)办公室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对人防(民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具体要求:
①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工程地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总额、面积或数量、工程用途。
② 83年以前形成的人防(民防)坑道只办理国有资产登记,不办理产权。83年以后形成的人防(民防)坑道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的同时办理产权。
③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同时于每年1月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验。
2、 人防(民防)工程的使用制度
① 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民防)工程,由占用、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民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② 人防(民防)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向使用单位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③ 长期闲置不用的人防(民防)国有资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有权按规定调剂使用。
3、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管理
① 人防(民防)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人防(民防)国有资产,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人防(民防)国有资产各项管理制度,综合了解和掌握人防(民防)国有资产存量、使用、变更情况。
② 建立健全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建立台账、卡片,定期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③ 占有、使用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改变人防(民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
④ 人防(民防)固定资产对外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其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的"其他基金",继续用于人防(民防)建设。
4、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处置
① 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应按规定权限报批;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经过技术鉴定,按规定报批;利用人防(民防)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应通过资产评估。
② 人防(民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民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市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③ 占有、使用单位处置人防(民防)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具体按〖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第七章第三十一条执行),提出处置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的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
四、 监督与奖惩
1、 对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标准
① 是否建立健全了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② 对占有的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登记是否齐全,账实是否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③ 对使用的人防(民防)国有资产是否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书》,是否做到了合理有效使用。
④ 人防(民防)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
⑤ 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2、对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奖惩
① 奖励。在人防(民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② 惩处。对人防(民防)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管理的单位和当事人,因违犯第十章第三十七条导致人防(民防)国有资产毁坏、流失,由市人防(民防)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