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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通知(大人防发[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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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0:5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通知(大人防发[2008]6号)



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开发区人防办:
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应急准备工作,贯彻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方针,保证战时人员和物资就近就地掩蔽的需要,现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地人防办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结建管理工作,坚决贯彻以建为主、应建必建的原则。

二、凡是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坚持同步配套建设。确因下列条件所限,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各地人防办审核,报市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础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室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要合理规划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满足战时人员就近就地掩蔽需要。新建建筑特别是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其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安装到位,不得预留或平战转换。
坚持“以建为主”原则,对做好结建工作和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防办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 ○○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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