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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大连市人防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防发〔2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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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0:55: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于印发大连市人防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防发〔2007〕20号)


各处、站、开管中心:

为加强人防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购入、转让、报废等程序,现将《大连市人防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 〇 〇 七 年 四 月 四 日


                                                                 大连市人防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国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办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行政办公等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因此,要加强管理,合理配备,有效使用,以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五类:人防工程、一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一)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坑道、地道等),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其他可用于战时人员和物资隐蔽的工程
(二)一般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楼、家属楼等及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人防专用设备设施、通信警报设施等。
(四)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全办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办、处(站、中心)分级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负责办本级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的登记管理、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秘书处负责一般办公实物资产的购置、调配,并配合资产报废、处置等工作。计划财务处和秘书处共同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处(站、中心)是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配置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加强规范化管理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有权在本单位内调配,但必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各单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统计报表工作。
(四)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送计划财务处和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须根据办人防发展需要,在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保证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条 新增(含捐赠)一般设备,由秘书处组织验收;专用设备由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办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我办所有,处置权归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二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由办责成有关部门处置和调剂。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要有专人负责。各处(站、中心)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及明细表,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维修使用情况。秘书处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实物清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保障其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 对利用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资产的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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