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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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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0:5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大人防发〔2007〕18号)


各区、市、县人防办,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调整和修改的内容,请及时与市人防办工程处联系,以便完善此规定。


                                                                                            二 〇 〇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上三类工程统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防办委托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该工程质监部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中应写明建设工程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该工程质监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及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人防工程验收登记表。
(三)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项目登记表。
(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部分工程施工履约保证书。
(八)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向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人防工程验收登记表》、《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项目登记表》。
(二)人防工程质监站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核验后颁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登记表》、《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登记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各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机关存档;一份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归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到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登记、编号、建档手续及使用证。

第九条  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人防法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违规行为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故超时限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市人防办应责令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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