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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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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08:48: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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