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导航
查看: 12531|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使用权房屋过户收费标准

[复制链接]
1#
发表于 2008-9-10 10: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们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否则需要缴纳过户费。
      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
      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2#
发表于 2008-9-16 20: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权房屋也可以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达成析产协议。协议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效力及存在的风险律师提供有偿法律咨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大连房地产律师 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手机版|联系我们|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5-15 23:19 , Processed in 1.156232 second(s), 15 queries .

王希胜律师 | 13840969156 | 短信 | 地图导航 | 微信扫描,添加王希胜律师

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134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