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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光诉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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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2 15: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代表人:杨卫光,男,1963年6月28日,汉族,系无职业
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棠梨沟村梨园小区9号   
电话:13352222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局长:李斌
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1-1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立即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制止第三人非法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被告系依据法律授权负责甘井子辖区“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与管理,土地使用管理和监察,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及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2003年至2004年间,多个第三人在未获得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主管部门批准,既没有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也没有与涉及到的居民、村民达成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棠梨沟村兴建工业小区、厂房、办公楼等违法建筑。他们不顾居民、村民的制止,强行违法占地近10块,进行违法施工,劈山放炮,毁坏果树、破环环境,侵占耕地(含基本农田)、林地。到目前为止,已经占地毁林面积共计20万余平方米,其中侵占耕地10 万余平方米(包括基本农田4万余平方米)。
事发后,原告等人多次以口头、书面、走访等形式向被告反映情况,要求被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制止全部违法行为。被告除对大实集团违法占地4.78万平方米进行了不积极、不全面的行政处罚外,对其他违法占地无证据表明已经作出了行政行为。被告作为主管机关,本应积极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立即采取有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但时至今日,仍有部分第三人在施工,劈山毁林仍在进行,居民、村民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现今部分村民丧失终身赖以生存的土地,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环境,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立即全面履行下述法定职责和其他法定职责:
1、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规定:
要通过群众举报、执法检查、信息员通报、动态监测、媒体披露、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途径,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无证据表明被告履行这一法定职责。
2、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强化土地执法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被告对自己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天内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无证据表明被告实施了该行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无证据表明被告全面履行了这一法定职责。
4、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本案件违法占地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及违法占地自然人涉嫌犯有非法占用耕地罪。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1条规定,被告应当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相关行为。现强烈要求被告履行该职责。
5、依据上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造成违法的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处理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无证据表明被告履行这一法定职责。
6、《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28条规定,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犯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利害人。无证据表明被告并作出该决定,也无证据表明被告将上述决定送达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承包人,即相关村民。
7、原告于2004年9月29日对全部违法占用甘井子区红旗镇棠梨沟村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依据国地土资源部《信访规定》第17条规定,被告应当自受理信访之日起30日内办结案件。不能在30日内办结的,经批准应当最长在60日内办结。
8、同样依据上述《信访规定》第17条规定被告应当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即本案原告。至今被告未能答复原告。
9、原告等人于2004年10月18日、19日、20日、21日、25日继续数次要求被告全面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占地行为、全面处理违法占地行为、出示对违法占地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被告表示已经作出了处罚决定。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出示对违法占地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但被告至今拒绝出示。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原告:

共同诉讼代表人:
2004年 10月 29 日
发表于 2005-6-29 22: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藏匿原告的证据,编造借口,并且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决。

本案二审没有开庭审理,直接驳回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实际情况是,我们在交起诉状时,把两份证据一起交给一审法官了(但他没有给我们打收条),一份是一张地图,上面标明违法占地的地点,另一份是一张光盘里面是违法占地现场的数码照片和当地土地规划图照片,照片表明,原规划图中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都被用作非法建设。法院把证据藏匿了,却说我们没提供证据。我们连打官司要提供证据这起码的常识都没有吗?
退一步,如果我们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也要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限期让我们提供证据,或开庭前交换证据时让我们提供证据,而不能,以没提供证据为由驳回起诉。
发表于 2005-6-29 23: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一案件,由于法院没有找到借口,至今不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审判时限的规定。

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们从2004年11月3日向法院交第一个案件的上诉状至今已七个多月,二审法院立案已五个多月了,二审还没有判决,我们多次到中院找行政厅厅长,请他尽快判决,他说:我们的案件有示范性,需经审判委员会审判,已交给他们,正在排队,让我们等。
6月3日我们又去中院找他问:我们又等了一个月,怎还没有判决?他说还有等二至三年没判的呢,审委会有很多案件排队待审,你们回去等吧。我们又到督察办,一位姓马的领导打电话给审判委员会,催促尽快判决,可对方回答说:没有收到我们的案件。
我们这才明白,他们把我们的案件扣押了,让我们回家等,实际在骗我们,他们根本就不想给我们判决。
    当地法院连续违反行政诉讼审判时限的规定,群众多次找人大、检察院、政法委和上级相关部门,不是见不到人,就是没有任何答复。
发表于 2006-12-12 19: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怎么样了啊、

我家动迁了被人给铲了,这帮人现在都是土匪,全市被迫害的人们团结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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