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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农村私有房屋买卖部分)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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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5:13: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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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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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 O7 ?2 g2 `& |$ Y; `

' _) a- W) C7 W+ h% x8 J( g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曾联合高院审监庭、立案庭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门研讨,并在充分吸收一、二中院调研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根据会议所达成的共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从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来看,如果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该会议纪要同时明确了“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等认定合同无效之后的处理原则。会议纪要发布之后,我市法院主要参照上述原则处理此类问题。研讨中,与会人员深入分析了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政策法律依据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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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少数人员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没有禁止农村私房买卖以及农村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的明确规定。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的买卖应认定为有效。从法律后果来看,认定合同有效不仅有利于制约农民随意处分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而且“当事人不得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利”,对出卖人事后主张合同无效进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的善意信赖,这也是“禁发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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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4 H; |( b; X. }) h7 d* i4 x但是,与会多数人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认定无效的根据是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宅基地使用政策而得出的结论。目前,在我市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这与我国严格限制宅基地流转的政策是相违背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转让私有房屋往往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另一方面,宅基地的流转必然带来宅基地需求的加大,造成住宅用地向耕地延伸,这显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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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J1 H# T  B1 K, @2 E[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8-29 03:16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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