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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没有拿土地审批文件强迫农民让出土地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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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6-17 08:5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是福建泉州市安溪县龙门镇山头村第一组村民。 全组145户,总人口650人,拥有耕地420亩,山地(包括林、茶、果园)1649亩(平面亩数)。这是我们生存的根本保证。龙门镇政府以暗箱操作,不顾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采用“诱、骗、压”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自行圈地,欲强行征我组一级耕地376.256亩及全部山地1649亩,且剩下60亩耕地也必受“株连”无法耕地。真是可谓“夺命的征地”!
    村干部也来召开三次所谓的群众会,一再强调群众要让出土地,而对群众的种种质疑,却是无言作答。这到底是慑于镇政府官威所盲从?或是串通勾结而作为?!且有个别干部狂言:答应也要,不答应也要。(意在要强行夺取),至此、我们才明白: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预征知情权等权利已全部被剥夺了!(政府没有给我们看任何的上级批文及相关文件)
   我想问一下国家对土地征用有没有出台什么具体一点的法律,对于我们农民来说有没有一点知情权,如果政府犯法我们都应到哪里告他们呢?
2#
发表于 2008-6-17 10:05:13 | 只看该作者
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你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反应。
3#
 楼主| 发表于 2008-6-17 23:41:01 | 只看该作者
对于我们农民来说有没有一点知情权????
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7 23:41:55 | 只看该作者
就是说可不可以看一下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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