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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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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6-6 09:3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在2007.6.30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07.7.15前付3成首付并办完贷款,我在签合同当天叫了一万元的定金,剩下的首付款在2007.10.1付了。但是由于政策变化首付款提高的4成,我的贷款就没有办。当时我想退房,但是他们说这样就要叫20%违约金,我们双方约定继续按照4成首付履行合同,但是没有重新签订合同, 2008.3.20我把首付款全都汇到开发商的帐户里,当天收到他们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说我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我汇到他们帐户里的钱他们没有返给我,也没有入会计帐,现在我说当初改为4成付款的时候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啊,这样他们说要是继续履行合同就要追究我的违约金责任,具体的法律关系我不是很清楚,所以究竟需要交多少也不知道计算的具体依据。请斑竹指点,谢谢!
2#
发表于 2008-6-8 14:55:05 | 只看该作者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你自己先研读一下合同.
3#
发表于 2008-6-9 16:38:57 | 只看该作者
因不可归责于你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你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你。
4#
发表于 2008-6-16 16:48:0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想要房子,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5#
发表于 2008-6-18 02:25:37 | 只看该作者
:lol :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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