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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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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3-1 09:3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您好,有关延期交房违约金事宜想进行咨询:
首先说明一下,所购买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在2007年12月30日交付,违约金为已付放款的万分之三。目前开发商通知交房日期为3月2日,但是开发生以天气等原因为理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1、延期交房违约金提出诉讼是否交房之后才能进行?
2、交房领取钥匙前,开发商在有后面条款的协议上签字:“如果签字领了钥匙,证明你认可KFS之前的一切行为和房子的状态”,此条款是否有效条款?是否对违约金诉讼有影响?
3、并且开发商目前没有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不能达到交房标准?如果在此情况下收房有什么后果?对违约金诉讼有影响吗?

以上,盼望答复,谢谢
2#
发表于 2008-3-1 14:11:28 | 只看该作者
1、延期交房违约金,无论交房前还是交房后,均可以提起;
2、“如果签字领了钥匙,证明你认可KFS之前的一切行为和房子的状态”,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其他约定来综合认定;
3、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通常约定了交房的时间及交房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延期交房,你需要结合合同条款来看;
4、就我代理逾期交付房屋纠纷案件,是否能够胜诉,需要结合合同的约定、履约情况及开发商是否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等认定
3#
 楼主| 发表于 2008-3-2 09:26:29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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