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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欠缴04年及以前的二手房取暖费,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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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2-17 21:4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于今年1月经大连是某中介公司购得一处二手房,合同规定07年之前的取暖费为卖方承担。在验房时卖房人出示了05、06年的取暖费发票,在中介的陪同下,我们买卖二房签订了交接单,认同取暖费用结清。
     今年秋天该住处进行了暖气分户改造,在我们向供暖公司交纳今年取暖费的时候,遭到了拒收,被告知必须结清04年及04年之前的取暖费1万多元,并交纳滞纳金6万元。此时联系原房主时,他家人以此人不在为由推托,甚至不接听电话。中介在交接单中又注明“产生费用或纠纷与该中介无关”。
      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解决?05年前的暖气费应由企业交纳,05年下发的供热管理办法中,供热部门不应该向住户追缴,不知供热部分是否违反此条规定?04年的欠费至今才追缴,是否又超过了追缴时限?中介替我代理过户手续,却没有认真履行义务,是否有失职过错?而作为明确规定的合同卖方,是否应该承担起这7万多的欠缴费用及滞纳金?
    问题较多, 因为无从下手,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我到底应该起诉哪一方?
2#
发表于 2007-12-18 11:04:53 | 只看该作者
垫付以后向原房主追偿!
3#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11:41:12 | 只看该作者
意思是我只能向原房主个人追讨,而这种情况下,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中介公司因为注明了“与该公司无关”就可以不负责任;供暖公司停止供暖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
发表于 2007-12-18 13:21:51 | 只看该作者
房屋交易后,新、旧产权人或承租人如何交采暖费,不仅要看买卖房屋的双方当事人是如何交接的,还要看如何同供热公司结算的,如何办理供热合同解除和变更的。如果同供热公司办理了采暖费的结算,解除了原合同,今后发生的采暖费就应该由买房人承担;买卖房屋双方都没有到供热公司办理采暖费的结算和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将继续有效,供热单位可以向合同的一方追缴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买房人或房屋使用人收缴发生的采暖费。
5#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15:08:39 | 只看该作者
曲律师,我不明白所指的“供热公司采暖费结算”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看了供热规定结算办法,还不不明白,针对我这个情况,是否结算指的是什么?如何去查询??

[ 本帖最后由 perfectsoft 于 2007-12-18 03:15 PM 编辑 ]
6#
发表于 2008-1-7 21:17:06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大连市的地方规定,本案中的欠费应由卖方或者卖方原单位缴纳,与买方即现房主无关,即使 从合同角度来讲,供暖公司起诉也只能列卖方或其单位为被告,与买方无关。我倒建议如果供暖公司拒不供热,你可以起诉供暖公司,或者,因卖方的原因导致你不能及时缔结供热合同,同时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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