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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的表姐帮吴把吴的户口办到大连经济开发区,并用吴一家三口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动迁政策,九八年给吴领了动迁住宅.上楼后杨想把房产改到杨的名下,直到零六年六月也没办成 (因杨是城镇户口,不符合农民宅基地使用政策)零六年六月杨给吴办了动迁上楼协议,九月二十五日办了动迁产权证.九月三十日杨把房屋卖给艾.让吴在空白房屋买卖合同上给签字.
庭审中艾诉:"当时卖房时杨确实是说杨以吴的名以卖套房要卖给原告(艾).吴只知道是自己的名义而不知道是自己的房屋。”在这样的情况下,艾与杨交易了,杨收了总房款,并给艾打了收条,收条杨签的是吴的名字.艾说:"这不是吴的授权因房款是杨收的,产全证是吴的名字。".
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艾持假吴身份证与高交易,把吴的动迁住宅填入空白合同,商定总房款十六万元,高于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交付给乙方,乙方于十二月二十日交付地产.交易时被大连经济开发区房管所发现并报案于公安派出所。公安立案并封了吴房产资料.艾诉到大连开发区法院,要求返还房款.法院判杨返还二十万元房款,吴在房地产契约上签字致使原告付房款有过错,应就杨不能返还部分承担赔偿责因.
艾明知吴是被骗还是于杨交易,房款交于杨,让吴在空白合同上给签字,这也就是说艾杨共同欺骗了吴,吴是受害人,吴还要承担赔偿.房款是金钱,杨拿了就应杨返还,为什么有不能返还部分。
说到契约,吴被骗签的空白合同即没有标地物和标价.又没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任务.更不知买受人姓什名谁,只有落款签有受害人名字的空白合同也能做为契约去保护艾杨的交易。再说空白合同并没用于艾杨的交易中,而是艾持假吴身分证于高的交易被公安立案的案件上。不知法院依据什么法规判受害人承担赔偿。
后续择日发送。
张女士: 2007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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