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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气味刺鼻人难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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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3:1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5年3月郑先生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商品房。 为了让自己的新家更加漂亮、舒适,2005年4月,郑先生请某装饰公司装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郑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装饰工程所需材料,均由工程承包方购置、组织并运送到施工现场,对被告购进的一切材料由原告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承包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和内容施工,确保住宅装饰工程的质量,并接受房主郑先生的监督。随着工程的顺利进行,郑先生还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 J1 b, O( Z" p2 G, g两上月后,新房子装修好了,郑先生一家搬进新家。然而不知何故,郑先生和家人感觉到室内有股刺鼻的气味,让人咽痛咳嗽、甚至眼酸流泪、无法久居。对此,郑先生找到装修公司咨询,装饰公司的答复是,刚装修完的房子就是这样,必须经常开窗通风,过一段时间就没味了。然而开窗通风几个月,刺鼻气味丝毫未见减弱。于是,郑先生又找到了装饰公司。装饰公司答复,再通风一段时间就没气味了。可又过了几个月,那股刺鼻气味仍不见消退,此时,家里人也不断出现不适,到医院治疗。
& q, G6 a  ^5 w2 Y( h1 c2 V) R先生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请了室内检查检测单位对其住所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是卧室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已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35倍。3 l5 P  \- ]2 x7 g2 s, L
先生一家因此被迫租房居住,而自家房屋成为空中楼阁,同时还要按期交纳各种费用。郑先生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多次与装饰公司协商无果。最后,忍无可忍的郑先生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清除甲醛污染源,并赔偿房租、房屋折旧费、装修材料损失费及身体损害赔偿费等共计25万元。
0 w$ n9 c  w. |, r辩析意见:5 x  C) K* I' V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在对原告购买的住宅进行装修时,使用了含有大量甲醛的装修建材,导致室内甲醛浓度严重超标,使人无法居住,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有序其家人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及精神上的痛苦。故提起诉讼。" A; u$ _) l4 D) i6 a0 a
被告辩称:公司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全部是从市场上正规建材商店里买来的合格产品,且装修材料全部又经过原告同意后使用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的约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进行装修,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N: X4 R) A8 M7 p3 p
审理结果:1 ]' O6 T" ?0 A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订立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和〈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故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合同约定施工材料由被告购买,所以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应对材料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证装修后的工程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居住,现由于室内甲醛浓度严重超标致使原告无法居住。对此,被告应根据〈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的规定,承担对装饰工程甲醛释放源的保修返工义务。被告在保修期内,未根据原告的要求对装饰工程进行必要的返修或返工,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被告购进的一切材料由原告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拆除装饰工程损失费、检测费、医疗补偿费、房租费共计20万元,并在10日内清除污染的装饰材料;逾期不清除的,被告须给付原告的自行拆除的费用1万元。
1 R; i0 o" X; \, Z案情辩析:
; [5 b  [$ U% x% D% j, v0 h随着住房消费的快速升温,因房屋装修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已成为诉讼的新热点。国家在装修污染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当多的法规标准,从2001年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到2002年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以及《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标准,共有十多条强制性法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卫生标准〉规定:居室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8毫克/立方米。* |8 q7 ^$ `# n, e8 w( C; D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判定工程符合质量标准。 从民事法律角度讲,按照双方当初订立的家庭装修合同以及保修协议书的规定,原告郑先生在支付了全部的装修费用后,装饰公司理应保证自己的装修工程安全合格,这其中包括清洁、无污染的居室环境。如果装饰公司只能保证装修工程符合质量标准,而不能保证室内空气环境的安全,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装饰公司提供的装修服务存在瑕疵,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W: Y; U  t! e* G本人认为,本案的原告如果当初在和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合同时,把装饰公司装修后的居室环境这一条写进合同当中,那么纠纷发生时,责任就容易分清,矛盾也更好解决。
) y' T, g1 X5 t-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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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 h2 F# {" |, D8 ?" N* g
孟令宇律师; U" B# e4 G8 ^& D* T
电话:1347856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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