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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索赔时限问题性质与默示推定制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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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4:38: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武志国- p3 z. D1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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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理论界多认为约定的索赔时限是诉讼时效的一种,认为是一种默示推定制度,消灭的是实体权利。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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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索赔期限,这是一个亟待引起重视的法律问题,虽然索赔时效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案件中经常遇到超过索赔时效而不能索赔的情况。关于索赔时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没有同时规定过期不能索赔,那么其索赔时效为发生索赔事件后2年,也就是说默示不构成推定失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二种是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并明确规定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就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就是约定的期限,过期是否就作废了呢?实践中意见不一,有的认为作废了,但笔者以为,默示行为的推定需要有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除非是设计为对实体权利的放弃,比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产品检验期,但买受人没有检验,那么就视为质量数量符合约定。但只是约定了索赔期限,只是约定的方式督促提醒对方及时行使索赔权利,防止事过境迁造成纠纷;第三种是当事人对索赔没有规定,这属于索赔期限约定不明,按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62条第4款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索赔。* ?8 f2 U' p+ w

! d% E6 W) U; e, G   另外,关于工程款支付索赔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建设部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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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9 D1 P; m/ R8 h  O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也是防止发包人迟迟拖延结算,为此提示双方去约定结算期限,并同时约定超过期限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这其中关键是“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的约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期作废”的默示推定条款,如果没有约定逾期不答复算作默认的话,不能认得为对方失权,我们必须注意司法解释也仅就结算明确了默示推定,有关其他索赔的默示推定能否依次类推也是个疑问。总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过期作废的意思表示,仅仅约定了期限而没有约定的过期的上述法律效果的情形,则不能适用本规定。在发生非法律、法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以免发生诉讼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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