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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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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权房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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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5-22 15: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表述不是很清楚。是老人去世后,现配偶依据大连市相关文件将承租人变更到其名下吗?还是房改后变更到其名下?
建议与律师面谈。
2#
发表于 2007-5-22 16: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问的问题涉及到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问题。《大连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下列公用住房承租权禁止转让:1、被转让人无本市常住户口;2、已登报列为动迁改造区的公有住房;3、已改变用途的公有住房;4、拖欠房租或其他与公有住房有关费用的公有住房;5、损坏并未修复房屋设施的公有住房;6、成年共居人未出具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有住房;7、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8、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同意承租权转让的其它正当理由,公有住房转让人在转让公有住房后要向产权单位交纳一定的补偿费。可参照您的实际 情况。
具体情况可以与律师面谈。
3#
发表于 2007-5-23 15: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blacklaw 的帖子

这个问题现在仍然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所有,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三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我倾向第三种意见。
另:沈阳市中院判决认为: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施行,全国各地相继颁发了一些关于房屋改革的政策,公有房屋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
4#
发表于 2007-5-23 15: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blacklaw 的帖子

以后咱们可以多交流多学习!您的名字很特别,在大连司法环境已经很好了,在大连以北,特bl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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