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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土地证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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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8:55: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人三年前在国土资源局变更了土地登记,现今被查出当年他变更土地登记时使用了假的村委会公章.所以现在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撤消他三年前的变更,可国土资源局却答复说:"超过两年时间以上的变更不能撤消."我想问一下,法律上有这条规定吗?就算使用假公章,只要过了两年时间就可以作实吗?
2#
发表于 2007-2-25 21:35:05 | 只看该作者
1、根据目前现行法律规定“申报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2、因此需要综合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申报人确实存在虚假行为,登记机关应当对变更予以撤消;
3、具体事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虚假行为,在大连发生类似事件,申请撤消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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