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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用面积分摊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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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1: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1、就大连本地而言,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9号文件的规定“城市住宅区内的自行车棚、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已摊入房屋销售面积的,属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售和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车位是否纳入房屋销售面积对本案的影响非常巨大;
2、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3、由于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公用面积包括地下停车场面积,因此,作为业主有权主张开发商履行合同,把车位面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入到公摊面积中。
4、因此,结合合同法、民法通则、房地产等相关法律,无论在法律的规定上,还是在法理上都能找到依据,作为业主的代理律师可以综合考虑为业主进行全方位的策划。
5、主张车位需要全体业主的参与,因此实际上很困难,同时也需要可能产生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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