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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价发[2000]102号1 Q7 Q0 ^0 F. g" {8 ?5 ]* ~
各有关单位:' O3 H1 l* N! V& w5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行为重新规范如下:
* R9 s2 F" }6 D* z& y一、 本楼使用电梯的居民的电梯服务收费标准高速为每人每月4元人民币。
7 \, R# C. o, l4 p0 p二、 取消非本楼居住的外来人员的乘梯服务费,电梯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载。
( W( j5 ]: E" D0 B! K8 [- Y3 e三、 已取得《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电梯管理单位,须在十一月一日前到原发证单位更改收费许可证。* j5 }8 S% |; A) o
四、 高层住宅电梯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房局发(1997)111号文件执行。( O6 z* R- Z6 k, D3 s8 ]# a
本通知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 W* N) g5 {. g0 [2 W/ Y! N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 T! ]+ i& S8 L7 |+ j k+ V/ A
二○○○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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