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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L7 O2 m. r/ g" ^. ` T) 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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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0日0 A& d, \2 m; F3 F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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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3 E6 E& m7 a+ V2 Y' P" z(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Y) p4 j! ^* e" r* k
(法释〔2002〕16号) c" d: N3 |* v6 P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 F1 S1 c g4 G' }1 }3 y0 n
, f& R9 `* @( W# O6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H, d' {+ }4 | u( w" k% r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7 ~- A( A4 \- o, v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j8 p; X. l: Q q- d' _! C% ?1 u" j9 U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 p* y X1 I' b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B* k, l$ R+ u7 B5 a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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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a4 D* W" l* w4 Z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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