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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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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1 16:5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n0 O0 N1 N5 W& M. z6 }9 k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7 X7 Z" h; I  ^# Z1 l, p: [7 t; {0 X1 W( R2 y5 U/ {  w
                        2002年6月20日2 C1 Q7 t# [; C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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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c# h# o0 J$ b, ?" q( _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2 L7 L6 K; X0 \             (法释〔2002〕16号)$ G0 J1 n$ @/ ]$ g;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T' n* B4 D+ R; ~, [
  % \- i* t; n" X) ^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4 g0 Q) Q6 `6 q7 o, {3 C, [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M5 B: {. b  o% e; C: m8 W2 B( }5 b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1 C, K! M  e) a- ~/ d0 b6 Q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7 V+ N3 L% g4 Y( `* @, m2 l6 W4 y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k5 G% m4 s+ w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 c& ^# G" K; s8 h- y  
5 w2 R3 S4 g& Q0 S  u- A. R1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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