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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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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1 16:5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O2 d$ t. }0 d: s% X9 B*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 ]5 z- w, j& w7 }) [# e5 e/ i6 \
2 B" R2 x& t% C, y' U; m                        2002年6月20日
, X) c& Y9 v( o0 B- _
! Z" @$ p: |6 K: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a2 c4 P' ~" W. s  P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3 F& @5 {- F8 C% r8 a             (法释〔2002〕16号)
1 ?& b: b8 A9 T# A; C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7 B2 m3 p' f# Q. e. t& o) X
  5 y: k5 @+ N3 ~, a( K- o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n' W8 b% F" L$ @: |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i4 T, z, `  T* c: O8 Z4 S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 |: i# d  {+ r% l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5 d7 T7 i% d) c$ t2 o" |6 s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 `+ [7 f4 T* \, J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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