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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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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6 09: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V! W& j. @' R. f3 y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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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6 {" \* [0 q$ t8 n) @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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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 v1 j7 I6 f  V3 e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F6 x% i$ D6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v4 f5 a' S6 L8 I. z# x6 }$ M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4 V' g  N9 ~* N$ t- h, a% D8 t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z$ C* b3 ~* `4 }- h; _" V/ }4 A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c+ o: R7 l! m% {1 M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R( y6 p, D  M' P% c7 Z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f) u9 ^) C. S9 q/ q& e; _% R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8 y( o; F- ~& x0 u9 o6 i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 l7 V( k, I5 y1 m' K2 V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I9 B" }: h/ E8 @$ q0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9 ]. u$ z( p$ c/ w/ I9 T- R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d, ^+ |$ _) \/ Z. ?1 F5 a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8 C- }/ F. R1 }9 O, h5 B' L+ H, p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 f# |! \. B$ c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m, G! ~, Z3 M; [!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1 m! N" e/ W* r! o+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8 T) \- [2 q' t: v& h( D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j  R" B0 d) y& o; u6 T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E& g1 o$ N: Z" Q% a- w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W; Z- z1 H0 X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f* _0 y$ g8 l7 u1 N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 g# y7 Z" |& U4 {( i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9 q3 v4 _8 Z1 K7 M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5 \- T# p9 k, X# _- [+ A3 z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P! J( m! g# z2 Y: Y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3 l* I! w. R6 M; N$ N7 K- A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Y" B2 F2 b! I, x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x- I- o2 l: L1 k( d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Z# ?# k5 d# P- P, ~0 ^$ A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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