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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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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6 09: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 [, ~3 u& Q1 g$ ]3 i1 y2 y

; U* ~" c, D( ~( R3 o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R6 P+ s* o: B: ~) Z0 I, \7 z/ ?
6 k# O( N+ k, ^. ]5 w% G3 w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3 d$ f7 X- v" Z* V% Q# t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0 U: `8 h" @- j: c0 x' j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 w5 i: y3 u2 p( z" E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7 r5 H# z/ i" p" T' O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s- E8 C" w4 G7 b-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2 E+ I3 V* ?% W6 x3 [* h5 s& `7 g5 Q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X# v5 w5 {4 w* }; T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3 v" I/ B8 t+ s  n# i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0 I' I+ |# U" A!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0 d+ M. \% U. p; i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 ]. W9 }* x; z$ s3 H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9 q$ `2 M  G4 s$ q, M# e; o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m( Z1 X' n: E! p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L8 h! X1 G( N( P- d! h- N) e& m( y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j. G. c7 r6 I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4 i* o  z, n# [; b5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L5 ^5 M+ {6 |& f- O3 o, J- H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 _/ {. Y( c$ _# p' M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2 b4 \  C# W/ Z( R. K) u6 Y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e1 w3 S6 z. b7 B6 ~* |4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B& P7 p$ F. d7 z0 c- R' x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5 S" r( b- `8 y3 |" r" A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Y5 J8 m# L! k$ ^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F* q. d: N2 P9 D$ k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 m% V, M6 k( v2 G( Q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R) Y5 ^% a5 z& S+ \) s, s. v7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U* a* F! @8 r8 @" _#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B0 `& R5 E" Q, y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L: S: r/ ]4 p; u4 ]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1 q0 B7 z7 x/ \* |6 [! k+ D9 v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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