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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 s& T* \) _7 x第二条 拆迁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 规则计算。 ( O# z. ?" W5 m% N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 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 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7 w1 w0 L, o3 X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9 [- V- U" Q* j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 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 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 T- M$ {) F. D$ X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 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 p: Y! I1 y5 v: \1 C4 R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 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7 g& E9 R# z+ U% p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G/ L8 W; t- N$ Z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 Q4 V9 b1 ? J& O+ [! Q第五条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 适用住房或其他 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 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4 V; H0 W, e; v( z' ]$ h w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 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6〕655号)执行。 3 S" M: ?3 ^& T: |
第七条 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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