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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大连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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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00:29: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大连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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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G$ a+ y& `6 U1 R* _(大政办发[2003]110号  20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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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 s0 V' i/ H9 u" ?' g$ I, m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备有关单位:
, T$ Y: G1 I' H' j9 l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体改办、.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开发办、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3 \, u, s/ B8 A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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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
. x* K4 l  d3 T6 @" N0 i; X3 a    为加快大连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做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 s3 M: T% O. k$ U% M2 W    一、大连市国有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改制或分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企业出售、重组、破产,对其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处置。
2 W) V" c: v+ u. X* E- f; O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d$ V6 T% @8 M) C. {
    三、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新设合并、国有企业吸收合并国有或非国有企业后仍为国有企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的辅业企业,改制时占用的原主体企业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的,在不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且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可采取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保留期限暂定到2008年末。, f/ q' o; k0 {. g& O; A0 L% Z
    四、国有企业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不符合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条件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国有土地可同时自主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并用处置方式。
! Y$ N4 o2 V- o, ]9 w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出让最高年限以内自主选择。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两部分组成)按其使用的划拨土地经估价备案价格的50%一次性交纳。改制企业经资产评估(指地上资产部分)核准后的净资产,加上预留职工的安置费用为负值的,可用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额进行抵补。先抵补预留职工的安置费用,如有余额再抵补企业经资产评估核准后净资产的负值。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中先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抵补,如不足再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补,抵补后仍有余额的,成交价格按余额的50%一次性交纳。
$ p- g# b! O! g9 E+ @1 S/ Q( i    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由成交价格和优惠部分组成)可作为注册资本。抵补预留的职工安置费用作为产改后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专款专用。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出资(入股)。
% S% w* }, q9 i  G+ K" |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土地使用权经估价备案价格折算租金标准的50%交纳。改制企业经资产评估核准后净资产,加上预留职工的安置费用为负值的,可用土地使用权租金抵补。租赁合同由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同市规划国土局签订。租赁合同期满,经批准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赁期从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转租、抵押。
0 w2 w% H8 ?6 s. O) F2 G    (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改制国有企业经批准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按经估价备案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注入改制后企业,计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财产,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出资(入股)。6 Q) E/ M5 }( T1 @" D% P1 M( p
    五、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其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并组织出让,出让变现资金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用于支付原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3 R2 w4 k9 B4 G/ D2 f/ |; {    六、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后,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报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签订相关合同,在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报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签订相关合同,按规定调整租金。改变为经营性开发建设用地的,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出让。
8 \9 l6 B! w; X$ p2 @    七、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国有企业资产,变现资金由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收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于支付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和内欠职工的费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予以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变现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f' {8 p# f5 S; C8 x9 ]" Q# K
    八、土地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 T# ~4 M9 ~# ]! r8 E    (一)企业依据产权制度改革审批部门的意见,向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权属界线及用地面积等相关材料。
' U5 D( \8 {* b3 r, R4 Q    (二)市规划国土局进行审核立项后,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地估价。市规划国土局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备案。企业拟订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 [; x4 }9 ?( {! W    (三)市规划国土局对企业上报的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意见、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意见、职工安置费用确认意见等审核后,依据有关规定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 R/ @3 n" a" G; p* ~; f    需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淮的,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土地评估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初审意见。2 S7 c* v- F* G/ H- a
    (四)企业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或其认可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的,可视同产改企业违约,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z  R8 V6 T. k5 \  x* C
    (五)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
1 z5 V& |$ b* U: `) ?" x九、已实行产权的制度改革的原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国有土地尚未进行处置的,可依照本意见办理。; \! P' S% m% B1 Z
    十、本意见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属及其下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6 U* Q/ o  J! a) |5 n( l6 p
    十一、对列为市城市建设改造、文物保护、权属不清和政策规定限制处置的国有土地;企业使用的土地资产不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不在此意见处置范围。: V8 ?* E2 F) P# R
    十二、在此意见下发前,大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 f$ O) ~, L: ?3 a3 Y4 B* I    十三、本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8 g1 V! j: T8 ^3 L) e& V
    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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