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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公房使用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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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8 19:5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被转让人无本市常住户口;2.已登报列为动迁改造区域的公有住房;3.已改变用途的公有住房;4.拖欠房租或其他与公有住房有关费用的公有住房;5.损坏并未修复房屋设施的公有住房;6.成年共居人未出具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有住房;7.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8.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同意承租权转让的其它正当理由。 " g+ b  I7 a) P. L9 |
    鼓励转让承租权后直接购房 2 k- T2 r4 o5 O6 g* ?8 B
    政府规定,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同意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的请求;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前后两年时间内直接另购住房的,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5%的补偿;未直接或不另购住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10%的补偿。 4 r  G9 u; w0 {$ [" @. X# y( ^
    有偿转让须如实申报成交价
" h9 ^0 I' ~" W7 V% I# Y, D* _5 t2 K    政府规定,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当事双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高于申报价格,应按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如低于申报价格,则按申报价格向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 A' S5 n0 Z3 Q) y: O" g公有住房承租权也可无偿转让。转让当事人应按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的补偿。
+ j+ a0 }6 ~+ _    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最权威
6 r5 c* o1 g9 v+ ]+ C- ^: H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如果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转让价格有异议,可向这个估价机构申请复估或委托本市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两者如有明显差距,所有权单位或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可向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仲裁评估价格。由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业内专家裁定的评估价格为最终评估价格。专家提醒说,本次颁布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大连市内4区(含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旅顺口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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