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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后营字第354号·2001年7月24日)- X- }3 h+ z: F/ `: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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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全军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加快售房区现有住房的出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7 r6 g/ C! v: I! f 一、抓紧上报现有住房出售计划
' n- u- |% [2 H2 o6 ?8 o0 M% _ 经总后勤部批准划区方案的单位,要抓紧做好售房区住房出售的调查论证工作,摸清住房、住户情况,拟制售房方案,于2001年10月底前将售房计划上报总后勤部审批。符合出售条件的住房原则上整院落或整栋出售,近期,申请购房户数达到售房区可售住房数60%以上即可报批售房计划。今后,经总后勤部批准的售房区,要在6个月内上报售房计划。售房计划未按时上报的,要有情况报告。
; k9 v1 V2 W8 J- a 售房区住房出售前要进行清理、调整,现住在售房区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不愿购买的,住房管理单位可将其住房调整、置换给居住在公寓区但符合购房条件的离退休干部、职工或地方住户。
7 Z; C# h& U; ?* } ]# _( n. L' d 二、鼓励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 X$ F+ {$ Z' U; ?( U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可以申请购买现住的房屋,也可以购买腾空的住房;可以选择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也可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
1 s9 n/ \/ R, {0 m# W( A8 Z (一)购买现有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本人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师职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 L7 t; B2 F; [; n+ n: E$ D (二)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本人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内部分,给予规定项目的折扣;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与本人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差部分,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双军人或职工购房控制面积标准,按夫妇职务高的一方确定。$ O p! X5 C; s) B. q1 S* {1 s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可以用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上的资金抵扣购房款。双军人(含军队职工)不在同一工作单位的,由售房单位出具证明,到购房人所在单位办理购房款抵扣手续。抵扣后有剩余的,记入个人住房帐户;不足的,由购房人一次交清。' E" X5 e0 S" S# K$ i) \$ e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军区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测算,随售房计划一并上报。3 |' p0 x9 O9 d0 N) m2 ?: ^
三、严格执行现有住房出售政策
' F$ g' `. C2 u 现有住房出售按照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1999]后营字第530号)(下称《办法》)执行。/ B9 a/ s/ v0 W( u9 V) o0 l4 b
(一)现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时,竣工年限 5年(含)以上的,不计房屋成新折扣;竣工年限 5年以上的,从第6年开始计算折扣,年折扣率为1.25%,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折扣后的实际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不得低于房改成本价;办理个人房产手续需缴纳的税费,全部由购房人负担。
' |8 y) V: L: O: n (二)革命烈士配偶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时,本人军(工)龄和革命烈士军(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军(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军)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 ~2 m' |! u: z; I6 \/ z* g6 S革命烈士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军(工)龄合并计算。" G: O2 e7 W5 ?
(三)地方人员申请购买军队现有住房,需由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夫妇双方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并经军队单位核实。
5 U1 I* a! V' r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面积限额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其面积限额内部分的工龄折扣额原则上由购房人或其所在单位承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其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出具证明,军队军以上(或总部直供师级)单位审查核实后,工龄折扣额由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单位予以核减;购房实际建筑面积超过面积限额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所购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缴交,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地方公共维修基金标准低于军队标准的,按军队房改有关规定缴交。1 o, b/ w5 v, q' V
(四)现有住房出售收入,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2000]后令字第2号文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自收自支。" u) E* e* ^+ ~* R2 ^) O+ R
四、加强住房出售组织领导( x$ V6 c. i3 E7 T
现有住房出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和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有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搞好政策宣传,做好购房人员资格审查、住房面积测绘、房价计算和房款收缴等工作。住房出售前,住房管理单位应对其公共部位和公共设备进行一次检修或维修。出售后的住房管理,应与营区营房管理体制脱钩,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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