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导航
查看: 571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11-19 14:1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土资函[2000]582号
0 K5 v6 P4 U0 ^6 l9 u- m/ T, H2 M5 p' q9 ?- e0 S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K: h- n+ f1 n. @, X1 a
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b8 _1 {' J0 y" D1 I$ Z1 {! w
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8 X. C: u# h" X2 h1 I7 f9 L7 _& D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 E5 J7 ?/ w) Z2 X( w9 e! g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G3 x+ u6 Y3 G6 q  i' a& @2 g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但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5 U9 v2 @2 E) u) {
3 H- ?' z( I' @0 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a% [! @# u; H5 ~( `+ C9 }1 O" }4 ?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大连房地产律师 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手机版|联系我们|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5-19 12:31 , Processed in 1.118897 second(s), 16 queries .

王希胜律师 | 13840969156 | 短信 | 地图导航 | 微信扫描,添加王希胜律师

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134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