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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局发[1997]103号 1997年11月28日)8 v4 a) g8 l' s3 ]' i
为积极推动我市房改售房工作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房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9号),《关于购买部队、铁路等单位开发出售的商品房产权确定问题的批复》(辽建[1995]256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军队用地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建造的房屋无论用于出售还是自建自用,均用按现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准予产权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5 k5 z' C0 H: i# o2 w6 H) F" C* A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房屋。除对外出售的商品房以外,用于回迁安置或无偿分配的房屋、可持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规划位置图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手续,发给权属证书。暂无法分清出售、回迁安置用房面积的可办理权属登记,暂不发放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联络单,由市房改办办理房改售房批复。/ S2 b. a J6 @# F, p( b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建造的房屋可持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及规划位置图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权后发给权属证明。
; f: G& |+ B: v 三、利用军队用地建设的房屋在办理登记确权手续时,除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外,还需提交同部队团以上单位签订的联建协议书或用地许可证明文件。+ W, p9 `/ X/ n7 y- R4 q
四、单位或个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可持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权后发给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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