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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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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希胜律师
时间:
2005-8-2 19:50
标题:
上海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是一项国家规定的,旨在促进设计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建筑使用功能和城市环境水平的政府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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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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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沪建建规【1995】第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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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沪建建规【1998】第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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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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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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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区县建委(建设局)和市行业主管委办局是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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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对区县、委办局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本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指正、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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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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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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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联合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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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批准在沪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会同上海市建委、计委、经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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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下列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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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市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城建资金等)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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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市有关委、办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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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级机关指定或有关单位委托市建委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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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市建委、计委、经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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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由区、县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区县建委(建设局)会同区(县)计(经)委审批,并报市建委及有关委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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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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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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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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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有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若为境外设计,须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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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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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土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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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初步设计的主要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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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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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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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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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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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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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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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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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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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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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各专业审查部门(住宅建设管理、规划、消防、交通、环保、节能、环卫、劳动保护、排水、卫生防疫、抗震、民防、安保、供电、煤气、自来水、电话通讯等)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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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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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委委托市建委科技委预审后,再由市建委研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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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中型工业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艺进行预审后,市建委视项目具备审批条件与否,组织召开正式审查会,在各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符合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给予正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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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用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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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民用建设项目,须先经市建委建设规划处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建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技术预审,再由市建委召开正式审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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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中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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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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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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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殊指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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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民用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形式,根据初步设计审查会上协调情况及会后返回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的内容,及时给予正式批复。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在前期文件资料较明确、综合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经研究可直接给予正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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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批租项目,由市建委主持召开方案设计(其方案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审查会,由市规划局批复(如属需要预审的项目,应按上述要求先进行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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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批在各部门意见基本一致,设计符合规范、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在审查会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初步设计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遇有特殊情况,与批复意见相违背的,须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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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建委建设规划和科教处接待时间:每周二、五下午1:30-5:30,对外接待,地址:宛平南路75号1011-101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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