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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希胜律师    时间: 2005-8-2 19:25
标题: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购房者如果因为不小心或缺乏专业知识而被虚假广告欺骗上当,不要自怨自艾,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从199  年2月1日起实施《广告法》第3条、第1条、第38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 w0 P  q% I& u$ `7 X8 d% g
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即购房者)可以要求广告主(即房地产商)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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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承诺、赔偿损失、退房等。房地产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四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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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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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7 ~& b8 G0 F% y* b  其二,购房者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信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会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受到欺骗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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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I: M: T7 d( e( j% T% Y( l  其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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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 u0 X. |2 Z) u1 }, }, n其四,损害与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E* u2 D/ O9 z$ [# H) m购房者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房地产商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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