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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连关于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转让、出租等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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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希胜律师
时间:
2006-2-26 10:31
标题:
大连关于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转让、出租等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转让、出租等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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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 [2005] 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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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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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规划区内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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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转让、出租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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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也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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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上述情形的用地单位和个人,须于2006年底前到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逾期不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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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可根据土地使用者申请,主要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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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6年7月11日前发生的行为,土地级别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0〕40号)的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参照市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4〕42号)的规定执行,土地租金参照大政发〔1994〕42号文件的土地使用费标准收取。其中,1994年5月18日前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年限的起始时间从1994年5月18日算起;1994年5月18日至1996年7月11日期间发生的,以具体行为发生时间作为出让或租赁年限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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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6年7月11日至2000年3月28日期间发生的行为,土地级别按照大政发〔2000〕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参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6〕62号)的规定执行,土地租金按土地出让金标准折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年限的起始时间以具体行为发生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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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0年3月28日后发生的行为,土地级别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照大政发〔2000〕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土地租金按土地出让金标准折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年限的起始时间以具体行为发生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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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按《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大财库〔2004〕49号)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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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等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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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区市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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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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