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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希胜律师    时间: 2011-10-14 12:43
标题: 关于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82]司发公字第150号

  发布日期:1982-5-2

  执行日期:1982-5-2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公证处(82)沪证发字第6号《关于办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几点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仍应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办理,不宜采取变通办法。夫妻共有财产,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先析产,而后公证。没有析产的,同意你们意见,可写明“我与配偶的共有财产,未曾分割,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在我死后归×××继承。”对于祖传房产,一般应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土改时分得的房产,应视为当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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