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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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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希胜律师
时间:
2005-9-13 09:09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07-08 [来源]
文号 国税函[1999]4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7-8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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