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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希胜律师    时间: 2005-9-13 09:09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07-08   [来源]   

文号 国税函[1999]4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7-8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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