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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希胜律师    时间: 2009-2-6 09:29
标题: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301号
2007-10-17   [来源]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房地产主管部门:

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合理归集和有效使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和房产部门负责各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和购建城镇廉租住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当年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应按照适当比例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最低提取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提取额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及廉租住房保障专户资金余额情况,及时安排补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房购建的支出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的审核批复,拨付资金。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购建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镇廉租住房购建成本。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余,可继续结转下年滚存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业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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