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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希胜律师    时间: 2008-6-18 19:33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8 j! T; x4 _8 q. x
(2003年8月8日法研[2003]123号)0 T+ a0 b' `3 z4 k: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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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q8 o2 ~) Y9 R" f! ~
  你院辽高法疑字〔2003〕5号《关于涉及军队房地产的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G- u* k) n0 T1 F, C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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