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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案说法】建设工程领域出新规,助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 [打印本页]

作者: 侯建文律师    时间: 2005-8-31 06:44
标题: 【以案说法】建设工程领域出新规,助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
【案情简介】小李来大连干塑钢门窗安装工作已经有5年时间了,最近小李跟某小区的工程建设承包商的项目经理签订了一份塑钢窗安装的合同,合同签订时承包商一方是项目经理在合同上以公司的名义签的字,门窗安装后,经该项目经理审核,工程价款总计11万。之后,该小区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小区内房屋也陆续交付业主使用,当小李向承包商索要工程款时,承包商称:工程是项目经理个人承包的,你应找项目经理要钱。而项目经理又称:工程款应该公司给付;再有,有业主说你干的工程不合格,所以工程款我不能付给你。7 ^. E9 M+ O* w! S6 v, M
【律师说法】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侯建文律师认为,关于小李与承包商项目经理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项目经理经过公司的授权,项目经理的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是代表公司,该合同就约束承包商,如果项目经理是挂靠在承包商名下对外转包工程,那么该合同就无法直接约束承包商,该合同因违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虽然合同认定为无效,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为该小区已经工程验收合格,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应认定小李承包的工程合格,所以小李可以要回11万的工程款。7 x' t- b3 ]% q' Y' m5 U
那么小李可以向谁要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颁布的、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建设施工引起的纠纷,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无论该工程是否为项目经理违法分包,小李都可以将该工程的承包商列为被告,要求其还款承担责任。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小李)也可以将发包方即该小区的开发商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1 q+ T8 V9 K. R1 w& P$ r  V
实践中,在建设施工领域,大部分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一般都很少和工程的发包人、转包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大多情况都是包工头将这些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找来干活,干完活之后,在过去也就是2005年1月1日之前如果包工头一跑,这些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就很难要回自己的工钱。而自从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后,即使出现找不到包工头的情况,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发包人、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都列为被告告到法院,让他们连带承担责任。这是我国司法领域保护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的一项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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