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j/ Y. {2 K4 `6 q 2005年,立法机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表现了极大的热情,短短几个月,就征集了一万多条修改意见。随后,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多次审议,直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高票通过。! p4 z. T# e, `& t2 |" x
. W5 j% b2 t6 I% Q) b 在《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过程中,发生了两次大的理论争议。两次争论的问题是: / b+ F1 ?5 o! ?1 Y. b* n ! {, V, j* b: Q+ E 1.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2 j3 ~! ]4 Z0 B9 `. N
& D/ p$ C8 r3 i" Q2 w2 }' D" W# K 在《物权法草案》已经形成,正在进行全面修改的时候,学术界提出了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认为《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关系的法律也叫作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纪的有关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应当叫做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并对中国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7 ^3 `8 C- e! b) U
) G7 T! V& G L$ F 对此,民法学界进行了强烈的回应,认为这一意见事关国家民事立法走向,涉及民法学术上的重要理论,如民法调整对象、物权的本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对“物”、“物权”、“财产权”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和知识产权等等,也关系到整个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声誉。 学术界认为,中国的民法传统自清末以来就承继了德国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就叫做物权法。在法国法中和英美法中确实将其叫做财产法,但是,按照德国法系的传统,财产关系并不仅仅指物权关系,还包括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因此,不能在民法典中规定一个庞大的财产权,而只能按照德国法的传统,规定物权,因此,中国大陆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只能叫做物权法,而不能叫做财产法。 # \# K* I- f+ y; x* H: b3 [- C/ s8 p% X6 }( h
2.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 n9 F1 ]$ z. [3 ?& 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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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在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中,有些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中最为尖锐的意见,就是物权法草案违宪。他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依据,是《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使是在《民法通则》中,也在第73条明确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 抢、私分、截留、破坏。”《物权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而是规定所有权一体保护,也就是不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都予以平等保护。这样的规定,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方向,违反了社会主义原则。4 s0 k; H2 P8 i
3 e, {( k4 [/ f$ U/ m7 ?8 J- \ 在极为尖锐对立的讨论中,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很长时间了,我们奉行前苏联的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人所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所有形式是神圣的,其他的财产所有形式则是不神圣的,国家应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违反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而是坚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原则,并不违反宪法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 k, X; j/ G5 s0 o: w( F3 Y- h6 G0 [- `; h# Y9 u) J
经历了两次大的讨论之后,《物权法草案》修改成熟,因此,顺利地通过了立法审议,成为了正式法律。 4 G2 ?1 q) J5 h( ~+ \, U; o) c: h; J: l
(四)《物权法》的重要社会意义. ^9 o' w$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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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物权法》在中国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 S3 C9 w% }, y7 [/ N5 X) r . o6 i7 c! Z7 q. X7 ]: x 第一,《物权法》全面肯定和建立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和物权体系,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特别是《物权法》规定对所有权平等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应当看到的是,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人权以生存权、发展权和尊严权为核心,但是必须有财产权作为重要保障。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因此,没有对物权的保护,人权是不完善的。规定物权,就是要保障人权。 . d, I& }% g \. [7 O! \" ^9 v4 `7 ~/ F9 O; W
第二,《物权法》是近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是将改革开放取得的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其继往开来。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是在改革开放中创造出来的他物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改革开放创造出来的所有权形式,《物权法》对此都加以肯定,使之成为现实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确认这些物权制度,就是肯定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使其变为法律,可以继往开来,继续下去,使人民得到的这些物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也使改革开放能够继续下去。+ M4 E, ~( q/ n" Q" N; b
: i8 v/ @, q2 Z! r% c 第三,《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完成了关键的核心部分。完成了《物权法》,就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从此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就进入了顺畅的时期,就像江河进入开阔的平原河道,列车驶出了崇山峻岭一样。因此说,《物权法》的通过实施,使民法典距离我们只有“一步之遥”。' G4 ^' V3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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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物权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因为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标志就是民法典制定完成。《物权法》的完成,使民法典的制定只有一步之遥,那么,《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完成也就只有“一步之遥”,胜利在望。' \; u) X" W# V5 V. |+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