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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家庭装修合同的性质 [打印本页]

作者: bandcnyt    时间: 2007-10-17 16:32
标题: 家庭装修合同的性质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家庭装修达到了空前火爆的程度。有过装修经验的人都知道,装修是一件费钱、费时、费力的事情。找装修公司或其他装修个体劳动者,双方签订《家庭装修合同》,可以节约时间和精力。但因家庭装修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也不断的增多,确定其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4 q2 E, {% D, q! p: \& 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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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合同法》在分则中没有把家庭装修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合同,目前从法学理论到司法实践,通说认为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是以完成特定工作、提供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在实践中,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比较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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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家庭装修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吗?, ~7 B6 b8 ~- l. A$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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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合同从形式上看也是一种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把装修工程归到建设工程的范围内。本文认为,一般的家庭装修工程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建筑物整体或比较大型的装饰装修应当属于建筑法调整的范畴,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而个体装修从业者一般都没有相应资质。如果把家庭装修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将使实践中大量的装修合同因施工者无相应资质而被认定无效。取得资质要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在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些条件只有大型的建筑公司才能办到。家庭装修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安全,法律法规对家庭装修的施工人的资质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建设部于1997年实施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但这是部门规章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家庭装修合同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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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1 Z( Q) E: n/ C& O! o) j$ r" L      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庭装修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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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 e+ c+ K( D5 E* q3 ~( ]7 L     (二)  家庭装修合同是雇佣合同吗?. M) U' d' E& G& f+ W: B! x9 ?$ }

/ }! b+ d7 V4 U# ]% e" v9 N, H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这两种合同最主要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以工作的结果为目的,而提供劳务不过是达到结果的手段,如果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结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雇佣合同中是否达到一定的工作结果并非合同的主要目的,只要雇员提供了劳务,雇主就应当给付报酬。另一个重要的区别是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由雇主承担责任,如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工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风险责任,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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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8 M% o7 E: K5 n& }' V5 Y      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庭装修合同的性质既可以是承揽合同,也可以是雇佣合同。为了防止纠纷发生后因合同的性质引起争议,双方当事人最好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不同的合同性质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和不同的风险责任。当事人应充分利用意思自治原则,把可能发生的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7 p, r8 a. K- S# Z; M9 {

) x0 g& N! u$ N0 |$ q( X. ^                                                  作者: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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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8 j+ |7 }& v6 V% ]                                                  联系电话:1332222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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