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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使用权房屋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客气    时间: 2007-5-22 13:30
标题: 关于使用权房屋的问题
1.老人有一处使用权房屋,老人去世后房子是否自动更名到共同居住配偶名下?
2.此房产为老人婚前财产,现配偶(二婚配偶)将此房卖掉的房款是否作为老人的遗产?
作者: 徐立新律师    时间: 2007-5-22 13:55
1、使用权房屋,老人走后,如果子女的户口在使用权房屋处并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产的,可以无偿过户;
2、遗产需要根据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3、我代理的使用权房产案件,通常都要在出卖环节上进行限制,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时人自身利益。
作者: 客气    时间: 2007-5-22 14:41
与老人同住且同一户口的只有现在的配偶(老人是再婚,原配已去世)。现在房子已更名到其配偶名下,并应转卖(未经老人子女同意被转卖)。
请问卖房款是否是遗产,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
谢谢
作者: 客气    时间: 2007-5-22 14:42
这种私自转卖是否合法?
作者: 曲广生律师    时间: 2007-5-22 15:18
您的表述不是很清楚。是老人去世后,现配偶依据大连市相关文件将承租人变更到其名下吗?还是房改后变更到其名下?
建议与律师面谈。
作者: 客气    时间: 2007-5-22 15:42
是依据大连市相关文件将承租人变更到其名下
作者: 曲广生律师    时间: 2007-5-22 16:29
您问的问题涉及到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问题。《大连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下列公用住房承租权禁止转让:1、被转让人无本市常住户口;2、已登报列为动迁改造区的公有住房;3、已改变用途的公有住房;4、拖欠房租或其他与公有住房有关费用的公有住房;5、损坏并未修复房屋设施的公有住房;6、成年共居人未出具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有住房;7、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8、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同意承租权转让的其它正当理由,公有住房转让人在转让公有住房后要向产权单位交纳一定的补偿费。可参照您的实际 情况。
具体情况可以与律师面谈。
作者: 徐立新律师    时间: 2007-5-22 16:49
原帖由 客气 于 2007-5-22 02:41 PM 发表
与老人同住且同一户口的只有现在的配偶(老人是再婚,原配已去世)。现在房子已更名到其配偶名下,并应转卖(未经老人子女同意被转卖)。
请问卖房款是否是遗产,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
谢谢


1、如果你老人分该使用权房屋时,考虑到子女的因素,则子女据此主张相应的财产权利;
2、即使没有上述事由,你也可以主张,需要结合家庭的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找出依据和予以支持的法律点。
3、建议你们最好协商解决。
作者: 徐立新律师    时间: 2007-5-22 16:52
1、老人分公房时,如果产权单位考虑到子女的因素,并且你有证据的话,可以主张相应的财产权利;
2、即使没有上述事由,你也可以主张,但法院是否支持,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找出予以支持的法律点。
3、建议尽量协商解决。
作者: 客气    时间: 2007-5-23 08:42
十分感谢各位律师的解答
作者: blacklaw    时间: 2007-5-23 15:1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曲广生律师    时间: 2007-5-23 15:33
标题: 回复 #10 blacklaw 的帖子
这个问题现在仍然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所有,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三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我倾向第三种意见。
另:沈阳市中院判决认为: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施行,全国各地相继颁发了一些关于房屋改革的政策,公有房屋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
作者: blacklaw    时间: 2007-5-23 15:3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曲广生律师    时间: 2007-5-23 15:52
标题: 回复 #12 blacklaw 的帖子
以后咱们可以多交流多学习!您的名字很特别,在大连司法环境已经很好了,在大连以北,特bl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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