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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土地证转移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avuor    时间: 2007-2-25 18:55
标题: 咨询土地证转移问题
某人三年前在国土资源局变更了土地登记,现今被查出当年他变更土地登记时使用了假的村委会公章.所以现在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撤消他三年前的变更,可国土资源局却答复说:"超过两年时间以上的变更不能撤消."我想问一下,法律上有这条规定吗?就算使用假公章,只要过了两年时间就可以作实吗?
作者: 徐立新律师    时间: 2007-2-25 21:35
1、根据目前现行法律规定“申报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2、因此需要综合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申报人确实存在虚假行为,登记机关应当对变更予以撤消;
3、具体事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虚假行为,在大连发生类似事件,申请撤消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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