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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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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希胜律师
时间:
2007-2-4 14:43
标题: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暂行办法
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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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开管发〔200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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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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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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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暂行办法》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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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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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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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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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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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征收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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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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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国土局所属的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征地机构)负责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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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监察审计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收土地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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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依法征收后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国家所有,征收后土地上可利用资产交由国资部门按国有资产处理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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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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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征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以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成片办理,也可以按项目用地办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土地的,可以按项目单独选址实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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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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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分批次成片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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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年度批次用地计划和年度征收土地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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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与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工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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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土局会同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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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土局或征地机构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现场调查,分清土地权属、地类、填写《土地权属、地类确认表》,并由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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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局会同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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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发区设立征收土地专项资金账户。申请征收土地前,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财政局按规定全部存入征收土地专项资金账户,并向国土局提供征地报批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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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征地机构负责组织报件所需材料,由国土局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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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日期、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后,国土局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无异议,由国土局会同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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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征地补偿兑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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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暂未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地块,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待项目确定后,由国土局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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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带项目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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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预选址、用地面积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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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与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工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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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土局会同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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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土局或征地机构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现场调查,分清土地权属、地类、填写《土地权属、地类确认表》、并由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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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局会同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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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发区设立征收土地专项资金账户。申请征收土地前,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财政局按规定全部存入征收土地专项资金账户,并向国土局提供征地报批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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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征地机构负责组织报件所需材料,由国土局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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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日期、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后,国土局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无异议,由国土局会同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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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征地补偿兑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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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土局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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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符合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征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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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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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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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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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按20000元/亩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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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补助费按12000元/亩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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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道路设施及地下管线等)补偿费标准为10000元/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大包干办法,包干费实行专款专用、以丰补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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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与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干协议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干费由财政局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会同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具体补偿标准(另行规定)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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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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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第八条第(三)、(四)、(五)、(八)项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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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是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有效途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兜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 /3以上成员或者2 /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财政局从征收土地专项资金账户中直接划入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符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开发区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关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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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外支付征地费的用地单位,按照社会保障原则承担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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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监察审计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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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征地过程中,涉及镇、街道、村属企业以及其它企业用地,均采取一次性征收办法,企业确需新的用地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重新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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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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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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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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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征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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