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 o5 d. X* t- o/ S 根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市同时施行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9条也有这样的规定。因此,申请裁决成为该类房屋拆迁安置强迁纠纷案起诉的一个前置程序。他们不能直接起诉拆迁人,而应当向市房产局申请裁决,若对房产局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此时的争议的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楚这一程序性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