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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希胜律师    时间: 2006-11-16 10:48
标题: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
6 Z2 L# Z: F) y7 N* g2 r. l军队精简整编部队员额减少后,可调整出部分空余土地。合理开发这些空余军用土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土地的供需矛盾;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支援地方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加军队收入,减轻国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 x  }% C% {, l  e

! t& t- O* Z9 }9 p& ^! b6 {0 e一、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队建设需要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为前提,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凡转让土地的团(含)以下单位,今后除调防、扩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申请划拨土地。如确实需要,由军队、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A) q6 V0 z6 N# s

. {) N2 t& V0 S7 H! v3 U4 Q; i, i二、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用地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免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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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_% u; o5 \7 X) c  V9 D' W三、对于军队土地转让、出租时的土地收益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并按交易总额5%上交中央财政,地方不参与军队土地收益的分成。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依照(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A/ ?; |# p3 W6 U! C

5 V' T2 K9 N/ v1 c四、留给军队的土地收益,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军队的房地产事业和干部住房建设,国家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军队内部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和使用管理,由总后勤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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