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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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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3:02: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 P7 Y  z) z2 {大房局发(2003)65号
8 Q1 D! S7 P- J: b9 o5 X各房产分局、物业管理公司:7 E. c* Q) O1 l( @# P9 q0 x6 n
现将《大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8 d/ k2 P+ E3 T( v1 `8 L8 X9 S& F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 T  W% p) b+ K2 m. G% `% W- K- F1 _9 d* d& {# D* D: T
大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暂行办法
4 v1 A8 v/ E) N4 o4 P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工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 j5 W& D: j2 C; U1 u# T第二条  本暂行力、法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责任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方)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工作。8 L: s! R7 X/ C% O% H2 @" X2 [
第三条  大连市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工作进{亍监督和管理。
' h. K' O6 L- J( ]2 k; J第四条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没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可依照本办法力、理接管手续,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和维修,达到条件后,方可移交接管。
& U& }5 v, l$ w9 f2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才能接管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禁止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 S" w1 V# E3 [' M第六条  物业管理移交方应按规定向接管方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并将移交项目的真实状况告知接管方,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将维修责任委托接管方负责的,移交方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接管方交纳委托维修费,用于接管项目的小修和中修工程。委托维修责任到期后,双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0 n! L9 q6 \! X  v/ l
第七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实行申请许可及合同备案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住宅区前,应首先向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接管申请。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应组织交接双方对项目规模、配套状况、物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维修基金归集等情况予以审验。对符合条件的,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并通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双方。
; P; Y- Z* ]& i0 R  C. `4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接管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 t& z  l; z* R7 `1.接管项目基本情况报告;
& o0 S  C$ O7 _! u" |& T' r2.接管项目的区域范围平面图;; {! J6 L9 p5 H& T" l& ?& b
3.接管双方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和运行情况的验收明细;
3 r( ?" z/ S7 V4 y5 W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草案)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草案);
( `" z% m* O- F: y* }5.高层建筑和有防火要求的项目,应提交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 d) R" d( N- E% S4 B6.新建项目应提交质量验收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5 ~# J0 Z, O# s# X+ B
7.其它必要材料。/ v0 x7 R- b1 B0 s9 _- C# k
第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接管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其接管行为无效,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服务等费用自行承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因擅自接管导致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及其他责任事故的,由接管当事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a7 h! ^3 ?4 X! p' N! L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物业管理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进行企业资质年检,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资质的处理。/ ?; z, Z4 v. {4 t8 W5 u
第十一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商住、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进行接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0 q% z, c8 b第十二条  本力、法由大连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 [6 d7 H! W0 J, O( E9 Q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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